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,股票竞价交易按照“价格优先、时间优先”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:价格优先是指交易系统在撮合时,较高价格的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的买入申报成交,同时,较低价格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的卖出申报成交;时间优先是指对于买卖方向、价格相同的交易申报,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成交。买卖双方充分博弈,形成股票价格,体现市场的定价发现功能,也是其他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。
在实际交易中,部分投资者如果看好一只股票的价值,会愿意加大投入、提高成本,以比实时成交价格稍高的价格进行申报,以确保成交。一般来说,这样的行为属于合规交易。但是,如果大幅、多次,或长期利用资金优势拉抬股价,则可能构成《证券法》禁止的市场操纵行为。以下这个案例就是如此:
徐 XX 投入市场的资金量总计高达数亿元,是交易所重点关注的大户。2015 年 8 月 13 日、10 月 16 日和 26 日尾市期间,徐 XX 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,利用资金优势,交易多只股票,导致相关股票走出了尾市强势上涨的走势。
通过解读证监会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我们发现,徐 XX 拉抬股价的手法包括:
1、高申报和成交占比
◆申买量占期间市场申买量之比均超过 50%,最低为 60.30%,最高为 74.87%,平均为 67.96%。
◆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之比均超过 50%,最低为62.73%,最高为 82.48%,平均为 73.89%。
2、高价委托
◆每一笔委托价格较其前一笔成交价提高幅度的平均值最低为0.24%、最高为 0.83%、平均为 0.51%。
◆除个别股票上仅 1 笔申报档位为第 2 档外,其余委托均为第 1档。
拉抬股价的行为在短时间内大量释放对股票的购买需求,破坏了买卖双方的充分博弈过程,形成扭曲的市场定价,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。如果投资者存在追涨杀跌的交易心理,或是对异动股票特别关注,则容易基于扭曲的价格做出错误投资决策。部分违法主体利用上述心理,主动制造股价波动,诱导对手方参与交易,自身则在当日或次日大量卖出而获取巨额收益。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明确禁止市场操纵行为,提出了四种情形。投资者如果触碰这一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罚。本案例中,徐 XX 违反了第一款第(一)项和第(四)项的规定,分别为“单独或者通过合谋,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,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”和“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”,利用市场操纵手段,引诱投资者参与交易,在单只股票上一两个交易日的盈利就达 400 余万元,最后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 3702 万元,并处以 7403 万元的罚款。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,要独立思考决策,切忌不做分析而跟风投资。不要被股价的迅速上涨所诱惑,误入市场操纵者的圈套。
转载自:深交所投资者教中心